遺囑變「遺憾」的慘痛案例!新北阿公留房給長孫「一個好心建議」公證遺囑淪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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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Getty (Sakorn Sukkasemsakorn via Getty Images)

文/李寧】受傳統觀念影響,長輩多疼愛長孫,新北市一位老人家也是如此,這位老先生在生前便將長孫捧在手心上,愛孫如命的他決定在過世後,將名下財產也分一些給金孫。為此,這名老先生透過民間公證人預立了一份公證遺囑,以為這樣就萬無一失,卻因做錯一件事,讓精心規畫且經公證的遺囑淪為一張廢紙,使得老先生對長孫遺贈的心願無法達成。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根據《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之外,繼承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長孫實際上並沒有繼承權,這名老先生預立了一份公證遺囑,將名下價值數千萬元的多筆不動產,鉅細靡遺逐一分配,避免死後子孫爭產,繼承人選除了子女,當然也包括他「惜命命」的長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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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名老先生完成公證遺囑以後,考量到近年來詐騙集團橫行,詐財手法日新月異,家人擔心他年紀大,深怕名下的不動產輕易就被人騙走,於是提議將老先生名下的不動產,「自益信託」到其中一位可信任的兒子名下;由於只是信託的緣故,老先生未多想便同意辦理。

什麼叫不動產自益信託呢?是指委託人將自己的不動產,找信得過的機構或人(如銀行、自然人等)作為受託人,將不動產移轉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來管理、處分信託不動產,當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就稱為自益信託,因由受託人管理財產,就能防止委託人的不動產被盜賣或過戶。

近來在老先生過世後,子女們想到他生前早已有公證遺囑,便帶著這份遺囑前往地政士事務所委託辦理繼承登記;然而,鄭文在一看不動產早已信託,直接向這家人表明「公證遺囑已無效,若要完成老先生願望,讓孫子也分一份,必須家人另外協調。」

為什麼情況會變成這樣?根據《民法》第 1202 條規定,「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鄭文在說明,老先生雖在生前已預立遺囑,但因個人因素「將不動產再信託給兒子」,做了這件事「該不動產就不屬於老先生的遺產了」,因此宣布該份遺囑無效,只能按照《民法》第 1138 條規定,由子女們繼承,長孫不在繼承權人範圍之內,而他對長孫的遺贈也無法達成。

此外,鄭文在也提出法務部於100年「法律字第 1000026003 號」的解釋,「立遺囑人立自書遺囑將一定不動產指定繼承,嗣後又將不動產信託移轉與受託人,則死亡時不動產屬信託財產,權利應歸屬受益人,非屬遺產」;因此,依《民法》第 1202 條規定,遺贈亦為無效。

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進一步解釋,依照法律,房產信託後,當受託人去世,被列為遺產的是「信託利益」,而非「信託標的」,信託利益可能是租金,或是處分房屋以後的錢,在這個案例,信託利益即為受託的不動產,列入遺產,因此,當老先生信託不動產時,這些不動產變成信託利益,而非遺囑中的不動產,導致遺囑失效。

鄭文在提醒,如果先前已立下遺囑,要特別留意遺囑可能會在「把不動產信託到銀行、信託公司或是家人名下」的情況下變為無效,必須重新簽署,否則「遺囑」恐變成「遺憾」。

遺囑公證具有堅強的法律效力,根據司法院指出,依民法規定遺囑種類計有5種,公證遺囑為其中之一。

公證遺囑的方式,是由遺囑人在公證人之前口述遺囑意旨,並有見證人2人在場,由公證人筆記作成遺囑,向在場人宣讀、講解,經遺囑人之認可,與見證人、公證人簽名,其手續始為完成。(另有自書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亦可公證)。

倘若遺囑內容涉及處分遺產者,司法院表示,應提出所有繼承人記載文件,以及未侵害他應繼承人之特留分的證明文件。

  • 20萬元以下者:1000元

  • 20萬元至50萬元者:2000元

  • 逾50萬元至100萬元:2000元

  • 逾100萬元至200萬元者:4000元

  • 逾200萬元至500萬元者:5000元

  • 逾500萬元至1000萬元者:6000元

  • 逾1000萬元至5000萬元者,其超過1000萬元部分,每1000萬元加收2000元;不滿1000萬元者,按1000萬元計算。

  • 逾5000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1000萬元加收1000元;不滿1000萬元者,按1000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