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1日 星期四

民事裁定 與 抗告





何謂抗告?抗告之程序為何?

訴訟程序中,對法院裁定不服者,應向法院提起抗告。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不許提起外,通常皆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分為抗告與再抗告。
1.抗告:提起抗告應表明不服裁定之聲明及理由,副本自行留存,正本向第一審法院民事庭投遞,即可等候法院之裁定。除非必要情形,法院甚少傳訊當事人。
2.再抗告:提起再抗告限於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遭駁回或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等二種情形(民事訴訟法第486條)。再抗告之程序為法院駁回抗告人之抗告時,再為抗告之程序。再抗告仍應以書狀表明不服裁定之聲明及理由後,副本自行留存,正本向第二審法院即抗告法院民事庭遞狀。

唯有抗告,才能變更法院裁定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台灣法律網】


前些日子,有一位在財經界可以喚風呼雨的大老級的金融公司董事長。因為涉及一件有關金錢的弊案,而被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有羈押的必要,向法院聲請予以羈押,這位大老經過法院的合議庭長時間的訊問後,合議庭作出的裁定是將檢察官的羈押聲請駁回,用巨額保證金將他交保出去。檢察官方面不服法院的裁定,隨即在法定的期間內提起抗告。幾天前受理抗告的高等法院已經作出裁定,裁定的主文是「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也就是說,第一審法院的原駁回檢察官聲請羈押的裁定被撤銷而不存在了。這件聲請羈押的案件,重又回到台北地方法院,恢復尚未裁定的狀態,等待法院重新裁定。看到這些該不該把某些人甚至於身分特殊的大人物羈押起來的新聞,對身為國中生的曾永盛來說,實在沒有太大的興趣,倒是這件案件所牽涉出來的一些訴訟程序,像聲請、裁定,抗告等等方面的資訊,很想能夠多瞭解一些,以免一旦遇到這方面的問題,有看沒有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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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連串的押或不押的新聞,都關係到法院的刑事裁定。就刑事訴訟來說,裁定與判決一樣,都是法院就刑事具體的案件對外所宣示的意思表示。判決是法院依據實體法或者程序法的規定,確定被告刑罰權是否存在與其範圍,像科刑判決、無罪判決等是。另外還有判斷訴訟關係有無存在、訴訟程序是否妥適,像不受理判決與管轄錯誤的判決等都是。至於裁定,乃是法院在訴訟程序上有所指揮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不過,判決必須出諸於法院,裁定則除了法院以外,法院中的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在職權範圍內,也都可以作出裁定。不服法院所作的救濟方法,除了不得上訴的判決以外,便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不服法院的裁定的救濟方法,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的規定,除了有特別規定以外,便是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法條中所稱的特別規定,指的是有的裁定,法律是規定不得抗告的,像第四百零四條上段規定:「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不過,這只是原則的規定,有的情形,依據這一條法條但書的規定,例外還是可以提起抗告的。這例外可以提起抗告的情形,計有兩種:第一 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像當事人認為審理案件的法官有偏頗,聲請法官迴避,遭到法院裁定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就可以提起抗告的。第二 關於羈押、具保、責付、或扣押發還,及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這次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財經大老,遭到法院駁回,就是根據這法條的但書規定提起抗告,才被直接上級的高等法院接受,認為抗告有理由而獲得救濟。另外,不得抗告的裁定,還有第四百零五條所規定的不得上訴的第三審法院的案件,第二審法院的裁定。至於第三審法院本身是終審法院,上面沒有更高的法院,所作的裁定,當然也是在不得抗告之列。

提起抗告的期間,依第四百零六條的規定,除有特別規定以外,是在裁定送達後起算的五日以內。所謂特別規定,指的是一些抗告期間小於五日者而言。像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對於開始再審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便是。

抗告法院也就是直接上級法院審理抗告案件,是採取書面審理的方式,不像審理上訴案件那樣必須經過言詞辯論。所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規定:「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抗告的目的是要推翻原裁定,所以在抗告理由書中,要把原裁定站不住腳的理由寫得很詳細。讓抗告法院一看就能明白。另外原審法院接到抗告書狀的時候,認為抗告有理由,依四百零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是可以把原裁定更正,作出與原裁定不同的新裁定,用不著把相關的卷證資料往上級法院送。認為抗告無理由或者只是一部分有理由,那就要依這一項後段的規定,添具意見書,連同抗告書狀以及卷證於三日內送交上級法院,由上級法院來裁定。不過這些程序,是以合法的抗告為前提,如果是不合法的抗告,原審法院依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收到抗告狀以後,就可以用裁定駁回抗告。  

抗告法院收到抗告資料以後,依第四百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要在十日內作出裁定,裁定的方式共有三種:抗告不合法的,在形式上用裁定駁回抗告。認為抗告在實體上無理由的,也用裁定駁回抗告。至於抗告有理由的,應該把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也可以自為裁定。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訴訟補助


https://www.e-services.taipei.gov.tw/hypage.exe?HYPAGE=form.htm&s_uid=018006

應備證件


1. 申請書。

2. 申請資格證明文件。


3. 無工作收入或其他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未獲其他單位補助之切結書。)


4.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申請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6. 起(上)訴狀、裁判書影本。

(申請強制執行費以外之訴訟費用及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補助者,第1審應檢附   起訴狀影本
第2審 或 第3審應檢附上訴狀影本 及 第1審、第2審或第3審裁判書影本。)

7. 申請強制執行費補助者,應檢附聲請強制執行狀影本、法院確定判決書影本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 


8. 申請裁決所需之律師費及裁決期間之生活費用補助者,應檢附   裁決申請書影本


9. (原7)勞工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協調或調解會議紀錄影本。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者,其裁決決定書影本。


10. (加申請裁判費、強制執行費補助者:)裁判費或強制執行費收據影本。


11. (合併11、12 申請律師費補助者:律師費收據及律師委任狀影本。) 律師費收據。


12. 勞工死亡,其承受訴訟者或其繼承人申請訴訟費用補助或裁決所需律師費補助時,應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13. 申請差額生活費用者:薪資證明等相關文件。


14. 因遭遇職業災害致罹患職業病涉訟申請補助者:勞工主管機關認定或鑑定為職業病之文件。

2019年3月20日 星期三

車禍肇事逃逸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108590998



打民事訴訟前 你知道有哪些對你不利的遊戲規則嗎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027/1229904/

吳俊達/律師

對於小老百姓而言,最常會碰到需要上法院的,以民事訴訟居多,行政訴訟次之,刑事訴訟較少;畢竟,除了車禍肇事、親屬間爭產,一般人不試圖遊走法律邊緣、騙財騙色,其實是不太容易涉入刑事官司的。

因為舉凡:車禍侵權、親友間借貸、不動產相關從尋求仲介、房屋(成屋、預售、地上權、使用權)買賣、銀行貸款、室內裝修、職場勞資問題、男女交往、婚姻(包括婚前、結婚、子女監護、扶養、離婚、財產分配等)、繼承(遺產分配、遺囑爭議、借名爭議)、消費商品及服務爭議、智慧財產權、工程契約、醫療需求、老人長照、國家賠償問題等等,無一不涉及到「民事法律關係」,均有衍生利用「民事訴訟制度」的可能性。

因此,民事訴訟制度的良窳,其實嚴重攸關小老百姓的重大權益。

而在大多數民事爭議中,身兼消費者、勞工等多重「經濟上、 資訊上及專業上」弱勢身分的你我老百姓,幾乎都是處於「爭取自身權益」(減少損害、彌補損失)者的角色,因此在民事訴訟中,小老百姓擔任「原告」角色乃是常態。

為此,作者在這篇要特別指出的是:在台灣,當您打算利用民事訴訟,爭取所謂的「公平正義」之前,您應當先自行,或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充分瞭解、評估下列幾點「不利原告的遊戲規則」,並作好爭取權益的心理準備:

一、原告必須預先墊繳一筆裁判費,依請求金額之1.1%~1.65%計算不等,這筆必須預繳的成本對原告可能造成負擔。

目前雖然法律制度上有一些減免、暫免繳訴訟費用的制度,然而具有一般資力的民眾,通常是不符合資格的。

二、原告起訴前通常「難以」查詢對方「公司或個人」的財產資力,影響打官司實益的評估,因為如果對方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官司打贏了也只是「紙上富貴」、「璧紙一張」。

尤其,「公司」和「公司負責人」在法律上是不同的「責任主體」,常見一般人誤解,以為告贏「公司」可以執行「公司負責人」名下的財產,殊不知完全不行,造成「公司」在民事交易上儼然被「負責人」濫用成詐騙「交易相對人」、「股東」或「投資人」的合法工具。

目前雖然有「假扣押制度」可供原告在起訴前先利用,但現行假扣押聲請仍必須初步舉證(釋明)對方有脫產之虞,不乏法院動輒以原告(聲請人)無法釋明對方(相對人)有脫產之虞為由,駁回假扣押聲請,間接阻礙原告評估訴訟的實益性。

三、原告在起訴前「極難」自行蒐集到證據,專業鑑定單位多半只接受法院委託鑑定。

徵信行業無法信任,因為索價離譜、詐騙客戶、勾串黑道、回頭勒索的情況屢見不鮮,助長民眾蒐證之困難性。

當然,小老百姓通常也欠缺「有效」自力蒐證的法律常識及技術。例如,「律師,錄音可以當證據嗎?」這個基本的法律問題,大家總是一問再問,充滿疑問。法律上,只要是「對話參與者」就可以錄音,而且錄音蒐證當然是先錄,是否拿出來使用、如何使用後續討論。

四、民事訴訟具高度專業及技術性,在台灣原則上委任律師費用必須自己負擔(例外是民事第三審訴訟的律師費),無法向對方求償。

然而,更大的問題在於:民眾對於如何找到適合自己的專業律師,其實是「瞎子摸象」的情況,形同賭博,民眾遭到律師詐騙、律師收了律師費胡亂辦案的各種情況,造成民眾對律師業百般懷疑、高度不信任,甚是法律服務業市場已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詭異亂象。

「民眾如何選擇適合自己的律師」始終是個難解的問題,這點可搜尋、詳見筆者已撰寫過文章。

五、訴訟過程中,如果需要「專業鑑定」協助,那自然又是一筆成本產生。鑑定費用依照雙方「舉證責任分配」而定,通常也是原告要預繳給鑑定機關。

不過,要提醒的是,不是繳了鑑定費用就一定可以透過鑑定找到真相,釐清事實。因為在台灣,鑑定機關、鑑定人的「公正獨立性」,始終也是個大問題。

因為台灣太小,各種學經歷背景及政商關係的形成的人脈網絡,彼此錯綜複雜,造成「鑑定意見」恣意偏頗、推論離譜、推諉迴避、語焉不詳的情況比比皆是,鑑定制度可謂毫無「監督、檢證」可能性。

偏偏司法機關囿於「過勞工作量」,在案件量居高不下的工作環境下,凡事能送鑑定就鑑定、能照抄鑑定意見就抄,幾乎成了「部分不負責任的審判者」一昧減輕自己工作量的「結案模式」。

到頭來,小老百姓的公平正義,只能依靠鑑定人的「慈悲」、「憐憫」與「良心」。

六、審判時間可能曠日費時,審判品質取決法官辦案認真程度,可能形同博奕。因為案件越來越專業複雜,司法機關目前確實陷於「過勞工作量」,已嚴重危及審判品質,審判已形同「結案作文比賽」。

司法院固然仍一再力推、希冀民眾要信任司法,殊不知無法解決基層法官們、書記官、法官助理的過勞問題,審判品質和民眾信任度始終都是空談。

因為工作量過重,民眾上法院經常不會遇到「好臉色」看,對於審判者來說,原告似乎永遠都是「找麻煩者」,因為沒有原告提出訴訟,審判者就沒有工作量。從而,部分欠缺同理心、弱勢情境感受張力、正義平衡感、只想份穩定收入的審判者,反而成了阻礙小老百姓爭取「卑微公平正義」的障礙。

七、台灣法律欠缺一般性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且求償金額幾乎會遭法院多少扣減。我國和美國訴訟制度歧異甚大,但偏偏民眾會透過美劇吸收法律常識,誤解上法院打官司可以什麼都要對方賠。

雖然我國《消費保護法》、《專利法》及其他少數法律中,存有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然而,實際上被法院使用的情況是非常少見,就算條文拿出來用,會判賠的金額也是明顯偏低。

在我國,打民事官司要有個基本觀念,法院判決只能減少損失,不能完全填補損失,抱持著必須全額受償的期待,往往會有很大失望。

此外,更不可能凡事都可以請求精神損失。如果不是個人身體、健康、名譽、信用等等人格權受侵害的情況,只是一般財產關係的爭議,法律上是無法請求精神賠償的。

八、最後,即使打贏民事官司,原告(債權人)仍需自行查報被告(債務人)的財產。若無財產,官司勝訴判決仍是壁紙一張,只是紙上富貴。

訴訟過程本身已經是充滿變數,因為要保佑遇到認真的律師、遇到慈悲良心的鑑定人、遇到認真負責的法官,最後官司勝訴,也要祈禱被告名下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

2019年3月3日 星期日

寶塚 紅優智露

https://zitakurouzyou.com/archives/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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