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解答: 小兒日前與一雙黃線違規左轉自用小貨車碰撞,脊椎共3節壓迫性骨折,經3次
手術清除3節受損椎體,並裝置人工椎體替代,住院1個半月目前在家療養定期回診,診斷書載明手術後仍有脊柱顯著畸形及運動障害。
初判表肇事原因,為對方於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左轉彎且因而肇事致人受傷,
我方無肇責。
事發後對方僅說沒錢賠要告去告,對傷者完全置之不理。
說話過分囂張!
會說此話的人,若不是他自己不懂法律之人,就是欺負你們不懂法律,嚇唬你們的!
我們稱這種人是典型,不見棺材不流淚型的被告,那就要他等著被起訴ˋ被判刑,同時留下一筆刑事前科紀錄,這點100%不用懷疑,絕對是可以預期的最終結果。
現因面臨提告,幾點疑問煩請大家協助解答,感恩。
1.脊椎嚴重受損,可否提過失重傷害告訴?
當然是可做此主張"
但"
是否成立過失重傷害‧仍須由法院依據最終實際診斷書 內容評定。
縱使未構成重傷害要件,也絕對構成一般過失傷害之 犯罪要件,已無庸置疑 。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你們還是趕快在追訴期限案發6個內,就刑事部份提告,才是正確的作法,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技巧,逼迫對方也是你們的最佳籌碼。
現在對方最怕的就是你們對他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程序,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對方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對方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
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三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9萬元,縱使輕傷獲得輕判拘役50天也要花5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
民事部份"
可以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但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只不得在警局提出,連在地檢署都不得提出,縱使提出也會被地檢署,依違背刑事訴訟法而直接遭受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簡單的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檢方偵查終結ˋ提起公訴之後,進入法院一審時,在辯論終結之前的,任何時段ˋ或庭訊中,在刑事庭逕行提出,法院會要求你遞狀。
但不表示刑事庭就一定會就民事部份一併做出判決,金額差距太大還是會移往民事庭繼續審理,差別在於不用繳交裁判費用[俗稱訴訟費]。
換言之:
在實務上刑事尚未確定之前,民事部份必然會有爭議存在,所以縱使已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並不代表民事部份就一定會提早審理ˋ判決。
訴訟程序:回原處理單位,找原處理警員,說明要正式製作過失傷害刑事告訴筆錄即可。
原單位製作筆錄後,警方會隨案將現場圖ˋ照片~等警訊資料附卷,轉送刑事組,再由刑事組函送地檢署,接著就在你家等候傳票即可,無須自己撰寫。
2.小兒21歲,手術後座立仍不便,恐無法出庭,能否由本人提告.出庭?
已成年者
還是由當事人[你兒子 ]提出告訴。
3.初判表我方無肇責,是否需要再申請事故鑑定?
你們既然無肇責 ,你們當然沒有 再申請鑑定的必要!
對方若不服該初步分析研判表之裁定,還是可以自費花3000元申請鑑定。
但在實際案例經驗中,除非該現場圖有不實,或其他欠缺之處,而不被雙方所接受,否則不管鑑定或覆議,其結果99.9%都與初步分析研判表相符。
所以除非任何一方對初步分析研判表有爭議,否則縱使進入訴訟程序,法院也同樣仍得依初步分析研判表的分析結果,作為判決ˋ裁定的依據,而非僅僅能作為參考而已。
4.對方當時運送貨物,能否提業務過失傷害告訴?
若屬營業車輛[營業貨車 ]當然可以。
5.強制險除醫療理賠外,能否申請強制險殘廢理賠?
目前還言之過早"
雖然診斷書上已有[載明手術後仍有脊柱顯著畸形及運動障害 ]字樣,但一般傷殘案件評定[截肢者除外 ]大都需滿一年。
2011-02-23 06:16:31 補充:
單純的交通事故案件"
應該不需要委任律師,進行訴訟。
不是有委任律師,就一定會贏得官司。
若非屬某些特定案例,委任律師只是多花錢ˋ讓律師家更有錢而已。
奉勸大家,真想委任律師者,請自行找自己的親朋ˋ好友介紹,切莫在網路尤其此 [知識+園地] ,公開徵求尋找,只會讓極少部份的有心人士,有機可趁ˋ找到自動送上門的A錢機會而已,虛幻網路互不認識,縱使有PO連結網址,又如何辨真偽‧每個都會自吹[神通廣大],你們相信嗎?
憑什麼信?
參考資料:交通事故處理流程ˋ刑法ˋ刑事訴訟法ˋ民法ˋ民事訴訟法ˋ實務經驗
手術清除3節受損椎體,並裝置人工椎體替代,住院1個半月目前在家療養定期回診,診斷書載明手術後仍有脊柱顯著畸形及運動障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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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因面臨提告,幾點疑問煩請大家協助解答,感恩。
1.脊椎嚴重受損,可否提過失重傷害告訴?
當然是可做此主張"
但"
是否成立過失重傷害‧仍須由法院依據最終實際診斷書 內容評定。
縱使未構成重傷害要件,也絕對構成一般過失傷害之 犯罪要件,已無庸置疑 。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你們還是趕快在追訴期限案發6個內,就刑事部份提告,才是正確的作法,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技巧,逼迫對方也是你們的最佳籌碼。
現在對方最怕的就是你們對他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程序,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對方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對方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
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三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9萬元,縱使輕傷獲得輕判拘役50天也要花5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
民事部份"
可以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但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只不得在警局提出,連在地檢署都不得提出,縱使提出也會被地檢署,依違背刑事訴訟法而直接遭受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簡單的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檢方偵查終結ˋ提起公訴之後,進入法院一審時,在辯論終結之前的,任何時段ˋ或庭訊中,在刑事庭逕行提出,法院會要求你遞狀。
但不表示刑事庭就一定會就民事部份一併做出判決,金額差距太大還是會移往民事庭繼續審理,差別在於不用繳交裁判費用[俗稱訴訟費]。
換言之:
在實務上刑事尚未確定之前,民事部份必然會有爭議存在,所以縱使已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並不代表民事部份就一定會提早審理ˋ判決。
訴訟程序:回原處理單位,找原處理警員,說明要正式製作過失傷害刑事告訴筆錄即可。
原單位製作筆錄後,警方會隨案將現場圖ˋ照片~等警訊資料附卷,轉送刑事組,再由刑事組函送地檢署,接著就在你家等候傳票即可,無須自己撰寫。
2.小兒21歲,手術後座立仍不便,恐無法出庭,能否由本人提告.出庭?
已成年者
還是由當事人[你兒子 ]提出告訴。
3.初判表我方無肇責,是否需要再申請事故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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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若不服該初步分析研判表之裁定,還是可以自費花3000元申請鑑定。
但在實際案例經驗中,除非該現場圖有不實,或其他欠缺之處,而不被雙方所接受,否則不管鑑定或覆議,其結果99.9%都與初步分析研判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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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感謝大家的贊助贈點與協助,我已於今日赴警局提過失傷害之告訴,如有不懂之處會再請大家幫忙,再次向大家致謝,感恩。
最佳解答: 小兒日前與一雙黃線違規左轉自用小貨車碰撞,脊椎共3節壓迫性骨折,經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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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脊椎嚴重受損,可否提過失重傷害告訴?
當然是可做此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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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使未構成重傷害要件,也絕對構成一般過失傷害之 犯罪要件,已無庸置疑 。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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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對方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對方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
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三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9萬元,縱使輕傷獲得輕判拘役50天也要花5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
民事部份"
可以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但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只不得在警局提出,連在地檢署都不得提出,縱使提出也會被地檢署,依違背刑事訴訟法而直接遭受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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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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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使未構成重傷害要件,也絕對構成一般過失傷害之 犯罪要件,已無庸置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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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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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還是趕快在追訴期限案發6個內,就刑事部份提告,才是正確的作法,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技巧,逼迫對方也是你們的最佳籌碼。
現在對方最怕的就是你們對他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程序,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對方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對方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
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三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9萬元,縱使輕傷獲得輕判拘役50天也要花5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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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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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只不得在警局提出,連在地檢署都不得提出,縱使提出也會被地檢署,依違背刑事訴訟法而直接遭受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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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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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初判表我方無肇責,是否需要再申請事故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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