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0日 星期三

打民事訴訟前 你知道有哪些對你不利的遊戲規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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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俊達/律師

對於小老百姓而言,最常會碰到需要上法院的,以民事訴訟居多,行政訴訟次之,刑事訴訟較少;畢竟,除了車禍肇事、親屬間爭產,一般人不試圖遊走法律邊緣、騙財騙色,其實是不太容易涉入刑事官司的。

因為舉凡:車禍侵權、親友間借貸、不動產相關從尋求仲介、房屋(成屋、預售、地上權、使用權)買賣、銀行貸款、室內裝修、職場勞資問題、男女交往、婚姻(包括婚前、結婚、子女監護、扶養、離婚、財產分配等)、繼承(遺產分配、遺囑爭議、借名爭議)、消費商品及服務爭議、智慧財產權、工程契約、醫療需求、老人長照、國家賠償問題等等,無一不涉及到「民事法律關係」,均有衍生利用「民事訴訟制度」的可能性。

因此,民事訴訟制度的良窳,其實嚴重攸關小老百姓的重大權益。

而在大多數民事爭議中,身兼消費者、勞工等多重「經濟上、 資訊上及專業上」弱勢身分的你我老百姓,幾乎都是處於「爭取自身權益」(減少損害、彌補損失)者的角色,因此在民事訴訟中,小老百姓擔任「原告」角色乃是常態。

為此,作者在這篇要特別指出的是:在台灣,當您打算利用民事訴訟,爭取所謂的「公平正義」之前,您應當先自行,或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充分瞭解、評估下列幾點「不利原告的遊戲規則」,並作好爭取權益的心理準備:

一、原告必須預先墊繳一筆裁判費,依請求金額之1.1%~1.65%計算不等,這筆必須預繳的成本對原告可能造成負擔。

目前雖然法律制度上有一些減免、暫免繳訴訟費用的制度,然而具有一般資力的民眾,通常是不符合資格的。

二、原告起訴前通常「難以」查詢對方「公司或個人」的財產資力,影響打官司實益的評估,因為如果對方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官司打贏了也只是「紙上富貴」、「璧紙一張」。

尤其,「公司」和「公司負責人」在法律上是不同的「責任主體」,常見一般人誤解,以為告贏「公司」可以執行「公司負責人」名下的財產,殊不知完全不行,造成「公司」在民事交易上儼然被「負責人」濫用成詐騙「交易相對人」、「股東」或「投資人」的合法工具。

目前雖然有「假扣押制度」可供原告在起訴前先利用,但現行假扣押聲請仍必須初步舉證(釋明)對方有脫產之虞,不乏法院動輒以原告(聲請人)無法釋明對方(相對人)有脫產之虞為由,駁回假扣押聲請,間接阻礙原告評估訴訟的實益性。

三、原告在起訴前「極難」自行蒐集到證據,專業鑑定單位多半只接受法院委託鑑定。

徵信行業無法信任,因為索價離譜、詐騙客戶、勾串黑道、回頭勒索的情況屢見不鮮,助長民眾蒐證之困難性。

當然,小老百姓通常也欠缺「有效」自力蒐證的法律常識及技術。例如,「律師,錄音可以當證據嗎?」這個基本的法律問題,大家總是一問再問,充滿疑問。法律上,只要是「對話參與者」就可以錄音,而且錄音蒐證當然是先錄,是否拿出來使用、如何使用後續討論。

四、民事訴訟具高度專業及技術性,在台灣原則上委任律師費用必須自己負擔(例外是民事第三審訴訟的律師費),無法向對方求償。

然而,更大的問題在於:民眾對於如何找到適合自己的專業律師,其實是「瞎子摸象」的情況,形同賭博,民眾遭到律師詐騙、律師收了律師費胡亂辦案的各種情況,造成民眾對律師業百般懷疑、高度不信任,甚是法律服務業市場已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詭異亂象。

「民眾如何選擇適合自己的律師」始終是個難解的問題,這點可搜尋、詳見筆者已撰寫過文章。

五、訴訟過程中,如果需要「專業鑑定」協助,那自然又是一筆成本產生。鑑定費用依照雙方「舉證責任分配」而定,通常也是原告要預繳給鑑定機關。

不過,要提醒的是,不是繳了鑑定費用就一定可以透過鑑定找到真相,釐清事實。因為在台灣,鑑定機關、鑑定人的「公正獨立性」,始終也是個大問題。

因為台灣太小,各種學經歷背景及政商關係的形成的人脈網絡,彼此錯綜複雜,造成「鑑定意見」恣意偏頗、推論離譜、推諉迴避、語焉不詳的情況比比皆是,鑑定制度可謂毫無「監督、檢證」可能性。

偏偏司法機關囿於「過勞工作量」,在案件量居高不下的工作環境下,凡事能送鑑定就鑑定、能照抄鑑定意見就抄,幾乎成了「部分不負責任的審判者」一昧減輕自己工作量的「結案模式」。

到頭來,小老百姓的公平正義,只能依靠鑑定人的「慈悲」、「憐憫」與「良心」。

六、審判時間可能曠日費時,審判品質取決法官辦案認真程度,可能形同博奕。因為案件越來越專業複雜,司法機關目前確實陷於「過勞工作量」,已嚴重危及審判品質,審判已形同「結案作文比賽」。

司法院固然仍一再力推、希冀民眾要信任司法,殊不知無法解決基層法官們、書記官、法官助理的過勞問題,審判品質和民眾信任度始終都是空談。

因為工作量過重,民眾上法院經常不會遇到「好臉色」看,對於審判者來說,原告似乎永遠都是「找麻煩者」,因為沒有原告提出訴訟,審判者就沒有工作量。從而,部分欠缺同理心、弱勢情境感受張力、正義平衡感、只想份穩定收入的審判者,反而成了阻礙小老百姓爭取「卑微公平正義」的障礙。

七、台灣法律欠缺一般性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且求償金額幾乎會遭法院多少扣減。我國和美國訴訟制度歧異甚大,但偏偏民眾會透過美劇吸收法律常識,誤解上法院打官司可以什麼都要對方賠。

雖然我國《消費保護法》、《專利法》及其他少數法律中,存有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然而,實際上被法院使用的情況是非常少見,就算條文拿出來用,會判賠的金額也是明顯偏低。

在我國,打民事官司要有個基本觀念,法院判決只能減少損失,不能完全填補損失,抱持著必須全額受償的期待,往往會有很大失望。

此外,更不可能凡事都可以請求精神損失。如果不是個人身體、健康、名譽、信用等等人格權受侵害的情況,只是一般財產關係的爭議,法律上是無法請求精神賠償的。

八、最後,即使打贏民事官司,原告(債權人)仍需自行查報被告(債務人)的財產。若無財產,官司勝訴判決仍是壁紙一張,只是紙上富貴。

訴訟過程本身已經是充滿變數,因為要保佑遇到認真的律師、遇到慈悲良心的鑑定人、遇到認真負責的法官,最後官司勝訴,也要祈禱被告名下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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