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抗告?抗告之程序為何?
訴訟程序中,對法院裁定不服者,應向法院提起抗告。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不許提起外,通常皆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分為抗告與再抗告。
1.抗告:提起抗告應表明不服裁定之聲明及理由,副本自行留存,正本向第一審法院民事庭投遞,即可等候法院之裁定。除非必要情形,法院甚少傳訊當事人。
2.再抗告:提起再抗告限於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遭駁回或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等二種情形(民事訴訟法第486條)。再抗告之程序為法院駁回抗告人之抗告時,再為抗告之程序。再抗告仍應以書狀表明不服裁定之聲明及理由後,副本自行留存,正本向第二審法院即抗告法院民事庭遞狀。
1.抗告:提起抗告應表明不服裁定之聲明及理由,副本自行留存,正本向第一審法院民事庭投遞,即可等候法院之裁定。除非必要情形,法院甚少傳訊當事人。
2.再抗告:提起再抗告限於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遭駁回或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等二種情形(民事訴訟法第486條)。再抗告之程序為法院駁回抗告人之抗告時,再為抗告之程序。再抗告仍應以書狀表明不服裁定之聲明及理由後,副本自行留存,正本向第二審法院即抗告法院民事庭遞狀。
唯有抗告,才能變更法院裁定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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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連串的押或不押的新聞,都關係到法院的刑事裁定。就刑事訴訟來說,裁定與判決一樣,都是法院就刑事具體的案件對外所宣示的意思表示。判決是法院依據實體法或者程序法的規定,確定被告刑罰權是否存在與其範圍,像科刑判決、無罪判決等是。另外還有判斷訴訟關係有無存在、訴訟程序是否妥適,像不受理判決與管轄錯誤的判決等都是。至於裁定,乃是法院在訴訟程序上有所指揮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不過,判決必須出諸於法院,裁定則除了法院以外,法院中的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在職權範圍內,也都可以作出裁定。不服法院所作的救濟方法,除了不得上訴的判決以外,便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不服法院的裁定的救濟方法,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的規定,除了有特別規定以外,便是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法條中所稱的特別規定,指的是有的裁定,法律是規定不得抗告的,像第四百零四條上段規定:「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不過,這只是原則的規定,有的情形,依據這一條法條但書的規定,例外還是可以提起抗告的。這例外可以提起抗告的情形,計有兩種:第一 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像當事人認為審理案件的法官有偏頗,聲請法官迴避,遭到法院裁定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就可以提起抗告的。第二 關於羈押、具保、責付、或扣押發還,及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這次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財經大老,遭到法院駁回,就是根據這法條的但書規定提起抗告,才被直接上級的高等法院接受,認為抗告有理由而獲得救濟。另外,不得抗告的裁定,還有第四百零五條所規定的不得上訴的第三審法院的案件,第二審法院的裁定。至於第三審法院本身是終審法院,上面沒有更高的法院,所作的裁定,當然也是在不得抗告之列。
提起抗告的期間,依第四百零六條的規定,除有特別規定以外,是在裁定送達後起算的五日以內。所謂特別規定,指的是一些抗告期間小於五日者而言。像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對於開始再審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便是。
抗告法院也就是直接上級法院審理抗告案件,是採取書面審理的方式,不像審理上訴案件那樣必須經過言詞辯論。所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規定:「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抗告的目的是要推翻原裁定,所以在抗告理由書中,要把原裁定站不住腳的理由寫得很詳細。讓抗告法院一看就能明白。另外原審法院接到抗告書狀的時候,認為抗告有理由,依四百零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是可以把原裁定更正,作出與原裁定不同的新裁定,用不著把相關的卷證資料往上級法院送。認為抗告無理由或者只是一部分有理由,那就要依這一項後段的規定,添具意見書,連同抗告書狀以及卷證於三日內送交上級法院,由上級法院來裁定。不過這些程序,是以合法的抗告為前提,如果是不合法的抗告,原審法院依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收到抗告狀以後,就可以用裁定駁回抗告。
抗告法院收到抗告資料以後,依第四百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要在十日內作出裁定,裁定的方式共有三種:抗告不合法的,在形式上用裁定駁回抗告。認為抗告在實體上無理由的,也用裁定駁回抗告。至於抗告有理由的,應該把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也可以自為裁定。